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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WUGAONINGSHENG行政监察(监察)其他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76号之一
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02MB2856371Q。
法定代表人赵建武,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WUGAONINGSHENG(吴高宁生),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梁云飞,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WUGAONINGSHENG(吴高宁生)、梁云飞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WUGAONINGSHENG(吴高宁生)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85元(账号:×××57);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梁云飞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真华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314735.90元(账号×××01);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梁云飞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海鸥大厦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525517.97元(账号:6228××××6272);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梁云飞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海鸥大厦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453802.03元,(账号:6230××××870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于良鹏
人民陪审员 冯惠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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