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自从打击了Plus Token以后,就像是打通了任督二脉一样,后续又在虚拟货币领域打击了不少项目,从最开始的app中心化形式,到更隐蔽的智能合约DeFi去中心化模式,都逃不过盐城的打击!!
被告人彭红伟,男,1977年**月**日生,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人彭红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红恩,男,1984年**月**日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人赵红恩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红伟、赵红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彭红伟与被告人赵红恩、倪某某(未到案)等人计议通过互联网设立 “**”智能合约平台(简称**),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智能合约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彭红伟负责策划、指挥,被告人赵红恩提供技术支持。
被告人彭红伟、赵红恩等人与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该公司研发**智能合约,后由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姚某某(另案处理)、项目经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具体负责。
曹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开发合约代码,李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前端设计,胡某某(另案处理)、唐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后端研发,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开发前端代码。
2021年2月7日,被告人彭红伟、赵红恩等人将**智能合约代码部署至区块链——波场链——上线自动运行,被告人彭红伟通过Twitter(推特)、Facebook(脸书)等社交软件对该项目进行宣传推广,宣称**智能合约通过程序代码逻辑自动执行合约设定的层级及奖金分配制度实现去中心化,没有“后门”可信度高。
投资人使用“Token Pocket”、“Im Token”等虚拟货币数字钱包,从推荐人处获取推荐链接,点击钱包中的DAPP,输入链接即可进入**项目页面,使用数字货币钱包地址进行注册即可成为会员,最低“捐助”(即充值)泰达币(USDT)50个(1泰达币约等于1美元)即可激活成为有效会员。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层级关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捐助”提成作为主要收益方式。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智能合约项目共记录有效会员数量53712个,层级关系168层,收取会员充值泰达币(USDT)165229983个,总提现泰达币(USDT)162022530个。
被告人彭红伟将其通过**智能合约获得的泰达币收益交予倪某某“混币”后,由张某乙(另案处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交易得款计人民币8387563元,唐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根据被告人彭红伟的指令对所得款项进行转账、分配,用于偿还贷款、购买房产、个人消费等。被告人赵红恩通过**智能合约获得泰达币(USDT)92485.336个。
被告人彭红伟、赵红恩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从**智能合约及被告人彭红伟处扣押泰达币(USDT)3615032.0609个(计人民币21217834.65元);从被告人赵红恩处扣押泰达币(USDT)92485.336个(计人民币542827.46元);从张某乙处扣押泰达币(USDT)183651.26946(人民币107791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技术开发合同、智能合约项目需求确认书、**模式讲解宣传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郝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红伟、赵红恩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红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红伟、赵红恩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红伟、赵红恩与他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告人彭红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赵红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红伟系主犯,被告人赵红恩系从犯,对被告人赵红恩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红伟、赵红恩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红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从公诉书信息来看,本项目一共充值了1.65亿USDT,提现了1.62亿USDT(至于提现地址混进了多少项目方的地址,那就不得而知了,可能这部分还没被查获),至少目前警方认定的项目方获利并不多!!
也就是说目前在警方看来,本项目的提现都是被参与者提走的,并不是被项目方卷走的,项目方的收益并不多,所以在警方目前看来本项目算是真DeFi,但依然逃脱不了被起诉的命运!!
所以不管是真DeFi还是留有后门的假DeFi,只要是拉人头的传销模式,都在警方的打击范围之内!!并不是说搞个真的DeFi智能合约就不犯法了,或者说警方就追查不到了,本项目从项目方到技术人员全被一锅端了!!
不过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可能还有大量资金没被追到,项目方可能没有老实交代,提现的地址里面可能混进了不少项目方的地址,国内项目方搞的DeFi项目99.99%都是留有后门的,项目方的获利方式是从后门偷资金!!
项目方很可能使用很多个地址,伪装成普通投资者的地址提走资金(看提现地址有没有链上充值记录就知道了),要不然真以为这些项目方是来做慈善的?花了大把的开发成本,劳神费力发展市场也要成本,就为了给参与者搭个平台?而项目方仅仅只能通过自己投资参与的方式获利?这明显是说不通的逻辑!!
总之,不要认为搞DeFi智能合约是去中心化的,警方就找不到项目方,项目方和团队长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这是很天真的想法,后续应该会有越来越多搞DeFi的项目方落网,连带技术团队也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