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法院判定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设立质权
6月1日消息,近日高新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要求行使对比特币质权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常见的比特币买卖、比特币支付不同,该案借款人以其持有的比特币质押给出借方,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要求出借方行使质权,并将剩余的比特币归还,故诉至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认为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设立质权,当事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