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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汇交易托管为噱头,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推荐注册加入的形式发展会员,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设定交易佣金、合约佣金、级别分红、盈利分红等动态奖励制度进行返利,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通过传销活动大肆敛财近8亿元。3月3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该起特大传销案的起诉书。
鹰鉴在该起诉书上看到,2019年1月,李总(新加坡籍)(在逃)伙同黄某某(马来西亚籍)(在逃)、陈某某(马来西亚籍)(在逃),在中国境内招募纪某某、闫某某、唐某某、郭某某、童某某、徐某某等15名核心会员,由李总出资开发IDS VENTURE网站和手机客户端,于2019年1月16日上线运营。
李总、黄某某、陈某某等人,以互联网为载体,以外汇交易托管为噱头,利用网络讲堂、线下招商会等形式进行推广宣传,对外宣称投资入金就可以至少享受7%的月收益,投资及下线会员越多,收益越高。
同时,以推荐注册加入的形式发展会员,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按照直接推荐的人数及团队业绩多少设定会员级别晋升制度,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设定交易佣金、合约佣金、级别分红、盈利分红等动态奖励制度进行返利,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通过传销活动大肆骗取财物。
IDS网络平台设定会员推荐注册制,新会员必须由上线会员推荐并帮忙注册成为会员,审核通过后在入金一定金额后(至少1000美金)成为有效会员,才可分享邀请新会员,新会员注册后自动成为上线会员的直接下线,形成上下层级关系。依据发展会员数量及入金金额分为8级,由高到低分别为“OIB级—SIB级—DIB级—PIB级—MIB级—IB级—TR级—MEMBER普通会员”。
分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在各地都有区域性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各区域性组织领导传销人员依托IDS网络传销平台,积极发展下线,对外宣称外汇交易托管,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并以建立工作室、微信群等为其宣传、管理平台,通过宣传推广、上情下达、答疑解惑、协调解决问题等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被告人童某某为区域性组织领导人员,在浙江宁波设立IDS工作室,建立IDS微信交流群,宣传推广IDS平台;被告人宋某某为IDS平台童某某分支的骨干会员,协助童某某在IDS宁波工作室开展宣传推广工作;被告人刘某某为童某某分支骨干会员,通过IDS微信交流群,协助童某某宣传推广IDS平台。
被告人岳某某为IDS平台郭某某分支的骨干会员,协助郭某某宣传推广IDS平台,通过微信群在牡丹江市开展IDS宣传推广工作。
经鉴定,IDS网络平台共发展会员31354人,充值金额为7.59亿余元。其中,童某某发展会员2933人,收取传销金额7942万余元,非法获利622万余元;宋某某发展会员1358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刘某某发展会员1003人,非法获利57万余元;岳某某发展会员1253人,非法获利105万余元。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总、黄某某、陈某某等人设立IDS网络传销平台,以外汇交易托管为噱头,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推荐注册加入的形式发展会员,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按照直接推荐的人数及团队业绩多少设定会员级别晋升制度,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设定交易佣金、合约佣金、级别分红、盈利分红等动态奖励制度进行返利,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传销活动大肆骗取财物。
上述4名被告人该传销组织中共同或者分别承担管理、宣传、推广等职责,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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