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联盟国际最新消息: “大象联盟”“三同工程”特大传销案!涉案2亿多元,发起人获刑7-8年,罚金80-100万!
3月29日,湖南邵阳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书。
3月29日湖南邵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裁定书。
2012年,被告人金成龙、陈镜如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成立北京大象联盟国际经贸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北京大象),租赁服务器架设网站从事电子商城服务,金成龙占70%的股份,陈镜如以杨静的名义占20%的股份,中建创投房地产开发中心占10%的股份。金成龙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陈镜如任公司的总裁。
2015年,北京大象设立郑州大象联盟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郑州大象)。北京大象和郑州大象(两者以下统称大象联盟公司)均由金成龙、陈镜如管理、决策,后因该电子商城销售业绩惨淡,金成龙和陈镜如决定转变公司运营模式,采取制定“象商”奖励机制、发展“象商”收取“象商”代理费的新模式。
2018年开始,大象联盟公司以推广国家“三同工程”、销售“三同产品”为名,制作培训课件,通过线上建微信群、线下组织培训会的方式宣传大象联盟已经成为117个国家万种进口“三同产品”全球总代理,大象联盟公司即将上市,大象联盟虚拟数字经济“千鹤金”会千百倍增值,诱使参加者缴纳“代理费”成为“象商”。成为“象商”必须在“大象联盟”微信公众号中“象商签约平台”,扫描推广码登录注册,通过银联转付、易宝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每个“象商”都有自己的专属二维码,“象商”发展的下线通过扫描其专属二维码建立层级关系。
最初成为“象商”缴纳“代理费”为1万元起步,不久后因价格太高改为388元可成为“推广会员”、1万或3万元可成为“初级代理”、5万或10万元可成为“区县级单品牌代理”、30万或80万元可成为“市级项目代理”,后又改为3千或6千成为“线上推广商”、1万或3万元成为“单品代理商”、15万-300万成为“区县单品代理”、25万-800万成为“市级代理”。成为“象商”后,“象商”会获得大象联盟公司配送的价格为缴费金额20%的商品礼包,剩余80%缴费金额后台按一定比率自动匹配“千鹤金”。大象联盟公司配送的商品有从各地进购的洗衣球、粗粮羹、香皂、牙膏、海苔等,商品价格虚高,且规定不能退货,普通消费者很少购买。
“千鹤金”是大象联盟公司内部发行的交易凭证,既不能交易也不能使用。大象联盟公司对“象商”大肆宣传公司上市以后只能使用“千鹤金”交易,“象商”持有的“千鹤金”会越来越值钱。为造成“千鹤金”只涨不跌的假象,金成龙、陈镜如安排人每周通过后台上调“千鹤金”的价格。
“象商”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象商”获得直推奖励(下线“象商”会费的18%,2019年底改为17.5%)、层级奖励(为直推奖励的41%)和其他奖励(层级奖励的41%,2019年底该部分奖励改为可兑换电子商城国内商品的积分),引诱“象商”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大象联盟公司给各业务部划定区域,由各业务部的负责人进行管理,被告人刘某新是业务7部的负责人,被告人王某荣是业务5部的负责人。
截至2020年4月2日,大象联盟公司后台用户共有50490个,其中充值用户(“象商”)有18506个,层级为55层,总充值金额为294041584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大象联盟公司通过易宝支付账户、银行对公账户、实际控制人陈镜如、金成龙的银行账户共收取的“象商”会员缴费款项246115831.52元,大象联盟公司订单部门提供的商品订单总额为31212142.68元,其中消费者实际购买的订单总额为721058.68元。大象联盟公司收取的“象商”代理费除用于支付公司的日常运营费用、“象商”提成外,还用于金成龙、陈镜如的个人开支,另外按照发展“象商”缴费总金额的10%-15%返回给各业务部负责人刘某新、王某荣等人可以在平台提现的TCS(市场运营费)(按1:1提现人民币,10%作为手续费)。
被告人刘某新经人介绍于2019年5月26日注册成为“象商”,通过线上微信拉人听课、线下培训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级“象商”,因发展“象商”业绩突出,次月被金成龙、陈镜如任命为团队长(后改为市场7部负责人),管理其本人发展的下级“象商”。截至2020年4月2日,刘某新发展的下级用户为39086个(有充值记录的下级为14894个),下级层数29层,团队充值金额为227590728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刘某新发展的“象商”会员通过易宝支付、银行转账的缴费金额为157798189.77元。
被告人王某荣经人介绍于2018年11月16日注册成为“象商”,通过线上微信宣讲、线下培训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级“象商”。2019年,王某荣被金成龙、陈镜如任命为团队长(后改为市场5部负责人),管理其本人发展的下级“象商”(除刘某新团队成员外)。截至2020年4月2日,王某荣发展的下级用户为8018个(有充值记录的下级为2134个),下级层数13层,团队充值金额为39204252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王某荣发展的“象商”会员通过易宝支付、银行转账的缴费金额为34139641.43元。
被告人曾某秀经人介绍于2019年8月7日注册成为“象商”,通过线上组建微信群、点对点微信和电话宣讲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级“象商”。经鉴定,截至2020年4月2日,曾某秀发展的下级用户为456个(有充值记录的下级为35个),下级层数6层,团队充值金额为491000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曾某秀发展的“象商”会员通过易宝支付、银行转账的缴费金额为99000元。曾某秀共取得发展下级“象商”提成24296元。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4年进入大象联盟公司工作,从事网络维护和开发工作,后担任公司技术部负责人。2018年,陈某甲受金成龙、陈镜如安排带领技术部工作人员进行“象商签约系统”开发,实现了“通过扫描的推荐码确定象商层级关系”、“下级象商缴费后上级象商可获得一定比率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等返利模式”、“象商缴费后台自动匹配千鹤金”的功能,并将“象商签约系统”链接微信公众号,并根据金成龙、陈镜如安排每周上调千鹤金的价格,不断修改和完善系统设置,给工作人员配置系统用户权限等。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镜如在北京市大钟寺派出所门前被抓获,被告人曾某秀在G84次列车上被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在北京市中坤广场北京大象联盟国际经贸中心公司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新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某房间内被抓获,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荣在荣成市某村被抓获,2020年5月21日中午13时许,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北京西城区警方的配合下,在北京市西城区明日五洲酒店内抓获被告人金成龙。
案发后,邵阳县公安局扣押了大象联盟公司和被告人刘广新涉案电脑共10台;扣押了相关涉案资金。
原判认定金成龙、陈镜如、刘某新、王某荣、曾某秀、陈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决:
1、被告人金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被告人陈镜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3、被告人刘某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人王某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5、被告人曾某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0296元上缴国库。
6、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七、对邵阳县公安局扣押的北京大象联盟国际经贸中心和被告人刘广新涉案电脑10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对邵阳县公安局扣押的北京大象联盟招商银行对公账户涉案资金544791.09元、易宝支付账户涉案资金42851176.77元、被告人陈镜如的农业银行账户涉案资金3554155.88元、被告人刘某新实际持有8396467.6元,及上述款项的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邵阳县公安局冻结的北京大象工商银行对公账户涉案资金35132257.23元、郑州大象联盟的建设银行对公账户涉案资金4132281.86元、被告人金成龙的光大银行账户涉案资金2543059.46元、被告人刘某新的农业银行账户涉案资金1366770.36元、建设银行涉案资金1652641.22元、兴业银行涉案资金1309726.06元,及上述款项的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相关人等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金成龙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北京大象系依法成立的公司,收取的代理费均用于公司运营,未对外宣传过公司即将上市及“千鹤金”增值,经营模式合法,经营活动真实,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系以不当方式取得,且不属实,应宣告金成龙无罪。
上诉人陈镜如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大象联盟系依法成立的公司,“象商”通过扫码加入大象联盟后,直接与公司发生联系,未与被扫码的“象商”形成上下线关系;大象联盟未进行过公司即将上市的宣传,未以千鹤金增值为由诱使象商加入;其辩护人辩护还提出:原审判决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刘某新上诉提出:原审被告人排序错误,他应位于王某荣之后,他不知道大象公司的经营活动违法,主观上没有实施传销行为的故意,系受害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某新已充分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刘某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王某荣,但判处的刑罚更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某荣上诉提出:她主观上没有组织、领导传销及骗取他人财产的故意,她系初犯,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曾某秀上诉提出,北京大象联盟国际经贸中心的经营活动合理合法,并非传销行为,原审判决是错误的。
邵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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