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元”、“文旅资产”两传销骨干不服一审,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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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利箭获知不少骗子在忽悠“亚元”要开网了,那么事实真相呢?利箭在行动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起二审判决书中看到:“亚元”、“文旅资产”两传销骨干不服一审,二审维持原判!插图
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兰新民(已判刑)、欧阳鸿(已判刑)成立深圳前海亚文仓亚元数字货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亚元”、“文旅资产”等虚拟资产的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站平台吸引会员投资,并引诱其他人员加入,形成省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县级分公司、乡级分公司、股东会员、普通会员6个层级,根据发展下线人数、投资额,按照动态、静态奖励的方式进行返利。
动态模式按照个人业绩确定推荐奖比例,业绩2万元以上的,奖金比例为6%。1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8%。5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10%,集团公司考核三个市场,最低业绩不低于15万元。15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12%,集团公司考核三个市场,最低业绩不低于20万元。50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14%,集团公司考核三个市场,最低业绩不低于80万元。
静态模式就是投钱进去以后,不发展下线,按照平台每日交易量分红。公司还设置级差奖、平级服务奖等奖项。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会员341081人,安置层级1433层,推荐层级164层,吸纳传销资金达199803万余元。


该组织兰新民是创始人和领导核心,全权处理公司的各项事务,欧阳鸿负责公司的制度设计、市场开发、发展下线、处理平台上的一些繁杂事务,按照兰新民的指示做事,管理省代理微信群,让省代理宣传“亚元”及“文旅资产”。李建康(已判刑)是整个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负责财物。公司先后发展会员被告人余某平、李某英以及李某(均已判刑)等人。被告人余某平、李某英以及李某等人加入后,采用发微信、开现场会、组织参观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投资“亚元”、“文旅资产”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会员,形成普通会员、股东会员、乡镇级分公司、区县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等多个层级。根据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及投资额,按照静态奖励、动态奖励等方式进行计酬、返利。
1、2017年9月,余某平经欧阳鸿介绍成为会员,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其会员账户ID为“58”,安置注册会员账号15614个,安置层数212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5676人,层级46层,吸纳传销资金人民币2040万余元,为省级分公司级别。
2、2017年9月,李某英经余某平介绍成为会员,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其会员账户ID为“59”,共安置会员账号13054个,安置层数211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3130人,层级45层,吸纳传销资金人民币1659万余元,为省级分公司级别。
原判采信上诉人余某平、李某英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阳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文件清单及照片、涉案财物清单,工商税务资料,微信截图、聊天记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余某平、李某英加入传销组织后,又组织、领导他人购买虚拟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决:一、被告人余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诉人余某平上诉提出,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只在公司作日常杂务,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无罪。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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