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合作养猪,非法集资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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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编造项目,承诺高额利息并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骗取79人现金731.432万元。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审理宣判。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张某(已另案处理)以和德公司的名义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建设养殖场,李某参与其中,多次向参与群众就养殖场规模及前景进行虚假宣传,编造该公司与甘肃正大公司合作养猪项目系国家扶贫工程,享受国家补助及政府贴息贷款,以3至4个月为一期、10%至3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钱款。
同时协助张某与参与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先后骗取参与人孙某等79人现金共计731.432万元,返还33.31万元,实际造成经济损失698.1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赃款。
提 示
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教你几招识别骗局。
一是合法外衣。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二是暴利引诱。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定的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非法集资者一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三是感情投资。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或抓住一些老年朋友手头有闲钱又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用赠送礼品、聚餐活动等方式,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以高利息为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额回报”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额利息诱惑,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不要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陷阱。同时,不要抱着投机心理向公众吸收存款,若触犯刑法,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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