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集被罚20万背后:一天1.5亿或涉嫌传销?姿燕婷产品夸大宣传
防骗网讯:日前,舆情观察网注意到,无锡一公司女老板因“吹牛”称1晚上一场会就赚了1.5亿元的消息刷爆网络,最终该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而该公司为无锡英皇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事的女老板为陈晓燕。
企查查显示,无锡英皇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金500万元,实缴资本400万。法人代表为林宗谊,也是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80%,而董事长陈晓燕仅持股20%。
而舆情观察网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模式及产品宣传中,都令人备受质疑。那这究竟怎么回事呢?
多款产品宣称治疗妇科病涉嫌虚假宣传
舆情观察网发现,无锡英皇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拥有一个名为“姿燕婷”的女性私护品牌。据悉该品牌为英皇集贸易有限公司和仁与药业合作创立。新包装更名为“仁和姿燕婷紧致套盒”。
2017年10月,英皇集公司与仁和药业达成战略合作,仁和药业授权英皇集为仁和药业旗下仁和姿燕婷精华抑菌液独家运营商。
舆情观察网在商城上注意到,产品有仁和姿燕婷精华抑菌液、百岁坊5A玛咖、姿燕婷红花精华乳,姿燕婷檀香精华乳等多个产品。然而舆情观察网也发现,姿燕婷不少产品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的问题。
例如姿燕婷紧致养护套盒,宣称能有效的预防和治疗阴道炎、宫颈糜烂、子宫下垂、盆腔炎、附件炎、白带异常、下身异味、真菌感染、痛经等慢性妇科疾病。
据代理妍妍(化名)告诉舆情观察网,姿燕婷精华抑菌液对多种妇科疾病有着很好的功效。据她发送的宣传资料介绍,该产品对阴道松弛、阴道炎、宫颈糜烂、子宫肌瘤、盆腔炎、异味瘙痒、子宫淤血,甚至不易受孕问题都有效果。
然而舆情观察网在药品价格315上发现,该产品实际为卫消字号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为(粤)卫消证字(2018)第8001号,条码:6923601908183。药品价格315认为,该产品可能属于消毒产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用于治疗疾病。
此外,该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为广州有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2020年,该公司因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广州市卫健委罚款。
采用独特天然名贵纯中药制成的姿燕婷缩阴丹,可以强效的消杀阴道内异常菌群,有效防治阴道炎、宫颈炎、附件炎等常见各类妇科疾病。然而药品价格315表示,经查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批准名称为“缩阴丹”的药品,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此外,姿燕婷红花精华乳,在英皇集官方商城,被宣称具有舒缓身体,消除疲劳,改善体质,促进气血循环缓解疼痛的功效。
该产品曾被众多明星推荐,在一则推荐的视频上,疑似为代理人员宣传称,该产品具有祛寒湿、止疼痛,活血化瘀、腰肌劳损,疏通经络、月经不调、风湿、宫寒、小叶增生结节,燃烧脂肪的功效,哪里疼痛按哪里。
然而舆情观察网经查询了解到,该产品非医疗械字产品,而只是化妆品,根据产品备案信息显示,该产品为粤G妆网备字2020126431,实际生产企业为广州金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就说该产品其实就是一款普通的化妆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效。此外,据企查查显示,广州金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2021年在抽查检查中存在不合格问题,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
代理月入万元不是梦?
此外,英皇集公司的营销模式也令人存疑,英皇集董事长陈晓燕声称“一场会收入1.5亿”不仅涉嫌“吹牛”,此外还可能涉嫌传销。据知名打假人士“纠正哥”的表示,英皇集的经营模式跟TST明星夫妇是如出一辙的拉人头、返利、三级以上分销。不过“纠正哥”并没有拿出具体的证据来证明。
据悉,姿燕婷产品的销售主要采用微商模式,代理制度从高到低分为执行董事、创业合伙人、皇冠代理、特约经销以及销售顾问5个级别。英皇集仁和姿燕婷授权代理加盟政策如下:
销售顾问首次拿货满1180即可加入。
2、特约经销商首次拿货满5000即可加入,可招收代理:销售顾问。
3、皇冠代理首次拿货满3万即可加入,可招收代理:特约经销商,销售顾问。
4、创业合伙人首次拿货满8万即可加入,可招收代理:皇冠代理商,特约经销商,销售顾问。
5、执行董事首次拿货满50万即可加入,可招收代理:创业合伙人,皇冠代理商,特约经销商,销售顾问。
不过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上述制度已经做出调整,该代理商告诉记者,公司为了保证代理商的利益,目前已经上调了代理价格,之前代理价格是5000元,3万元,8万元,50万元,而现在的价格是8000元,5万元,30万元,最低和最高代理价格皆有调整。
姿燕婷的顾问级只能卖产品来获得利润,其他级别的代理不但可以从产品售卖中获益,还能从下级代理那里获益,并且一般说来代理的级别如果越高的话,其能够获得的利润应该就会越多。很多代理都已经实现了月赚1万,部分代理甚至实现了月赚5万和10万元!然而该制度是否属于传销,需要监管部门予以进一步立案取证。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舆情观察网将对此继续关注。
来源:舆情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