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志浩,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成员、大学客座教授、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等,区块链方向资深律师,专注刑事及公司治理业务。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非法参与区块链项目或者玩虚拟货币,通常可能会涉及到诈骗类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传销类犯罪、帮信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罪名。
最近,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郭志浩律师在办理“退矿机类”案件的时候,发现又有一个全新的罪名正在逐渐替代前述罪名成为新的“兜底”罪名,而且大有蔓延整个区块链行业的趋势。这个罪名就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说起来这个罪名也算是帮信罪的“兄弟”罪名,非信罪是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帮信罪是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两者也是相辅相成,如果非信罪坐实,也免不了相关第三方的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会涉及帮信罪。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非信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点: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简单来讲,只要建个群发布违法犯罪的信息,情节严重的,都可能会涉及这个罪名。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多低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为什么说非信罪是兜底罪名呢?
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一般都是比较明确的,具体行为对应具体罪名。但也仍然有一些罪名,是可以包括很多行为的,比如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这类罪名往往被称为兜底罪名。
为什么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是兜底罪名呢?这就要看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发布的消息本身不是犯罪行为,只要属于违法,也可能导致发布者构成非信罪。可以说这个罪名的认定比帮信罪还要“轻松”了。
三、哪些人可能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在区块链或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中,非信罪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针对C端销售的矿商。郭律师在9•24之后就已经办理了两例相关案件,发现这个罪名的起源就是在办理矿商案件中。不过,郭律师认为矿商也应当做一些区分,并不是所有的矿商都应当被挂一个非信的罪名;
(二)宣传违规项目的群主。但这里郭律师认为应当进行一些区分,比如宣传swarm项目(在swarm被认定为非法前),本身不应当一刀切,但售卖BZZ私募币的就涉及了,因为售卖私募币本身是涉嫌参与非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
(三)宣传违规项目的自媒体、网站站长。理由和群主一样,只不过身份换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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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志浩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