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匠律师说案例|委托账户比特币理财,委托理财合同有效吗?(2021)京04民特289号
刘某和CONSENSUSLABLIMITED公司签订《数字资产委托管理框架协议》以及《资产管理补充协议》,约定:在2019年1月31日前,CONSENSUSLABLIMITED公司的比特币账户委托给刘春生推荐的量化团队实行账户管理,盈利时收益分配以及亏损承担等。
到期之后,双方发生争议,CONSENSUSLABLIMITED公司作为申请人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北仲申请仲裁,要求刘某赔偿179.5244个比特币(BTC)。仲裁庭审理中,刘某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清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风险,投资者须自行承担。CONSENSUSLABLIMITED作为境外公司,没有在国内进行任何备案就开展比特币投资合作,故而委托管理协议无效”。
CONSENSUSLABLIMITED公司则认为:“李某、布兰登·斯密特诉闫某、李某1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入选2020年度优秀案例,某种程度上这也意味着,法律认可的比特币财产属性以及比特币可以被要求返还,也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申请人请求裁决刘春生向CONSENSUSLABLIMITED账户打入(也就是返还)179.5244个比特币,并没有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进行折算,不属于支持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兑换、交易,符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精神,也没有违背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也就是裁决刘某返还相应的比特币,刘某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该案中,虚拟货币委托理财协议是有效的。在另一起比特币委托理财纠纷中【(2019)京0111民初21457号】,原告诉请返还比特币,合议庭认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亦未对持有比特币予以否定,故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必易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原告相应比特币的行为,应属违约,故原告要求必易公司返还5个比特币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即本案合议庭也持比特币委托理财协议有效的观点。
不过,在【(2021)京0112民初8164号】同样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中的原告转给被告20万人民币,投资WotOKen钱包虚拟币理财,被告代其操作,之后,发生争议,原告诉请返还20万投资,合议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产生的交易风险及相应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于前两起案件不同,本案中的一审合议庭并未支持原告的请求,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总结,从三个案例来看,虚拟货币委托理财协议有效性如何判定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权利义务分配,实践中认识不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果说双方签署委托理财协议,最好约定仲裁管辖。另外,比特币还有另外一种“委托挖矿”,投资挖矿收益,目前已有的案例是认为是一种服务合同纠纷,并且基于对挖矿的监管态度,判定这类合同无效。一句话,虚拟货币理财投资,还需谨慎。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