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年来,区块链、NFT、Web3.0、元宇宙等概念一次又一次的冲刷着普罗大众的认知,给人一种一只脚已经踏进未来的科技感,同时也给人一种被时代甩在后面的挫败感。在人们努力跟上时代的步伐时,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技术领域一声惊雷——ChatGPT火爆出圈。一时间AI应用成为全球性热议话题,互联网大厂纷纷加入赛道,如雨后春笋一般推出自己的AI产品。
最近,笔者后知后觉的迷上了输入型AI,沉迷于“调教”AI无法自拔。笔者以自己非专业的眼光来看,用AI生成的图片,其布局、光影、色彩都足以让人眼前一亮,部分成果甚至看不出“拼接”的痕迹;ChatGPT——一种聊天型AI的语言模型,给笔者的感觉是“终于脱离了人工智障行列”。但我们也知道在现阶段AI是不具有“原创能力”的,AI功能的强大在于其数据库有海量的数据资源并且通过海量数据一遍又一遍的“训练”和“喂养”的结果。作品经历AI的“二创”“三创”甚至“N创”后,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著作权问题,笔者本着与读者探讨问题的心态,对此作出简单论述。(文章最后有彩蛋)
一、对目前国内市场上主要AI产品的知识产权协议进行梳理
为方便读者,同时节省篇幅,笔者对市场上三款热度较高的AI产品的用户协议或产品协议中,有关AI输出成果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条文进行简单梳理,并对每种AI产品的使用模式进行总结。
稿定AI 使用模式:由用户主动上传图片并输入关键词
稿定AI是笔者接触到的第一个AI绘画软件,需要用户主动上传PNG或JPG格式的图片并输入描述词,这就要求用户对上传的图片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稿定AI也注意到了这点,所以其在《稿定设计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您理解并同意,您在使用稿定设计平台及相关服务时发布上传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均由您原创或已获合法授权(含转授权)。您通过稿定设计制作内容的知识产权归您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
对于AI输出图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稿定AI并没有对此作出直接回应,而是在协议中作出了模糊性处理,将设计成品的使用权“分配”给用户,但是设计成品的使用权并不影响正版内容的知识产权。《稿定设计授权许可协议》:“您有权按照稿定设计的授权许可,在全球范围(设计成品包含音乐素材仅限中国大陆内)及授权范围内,对正版内容制作的设计成品享有非排他性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使用权利。”“您同意并理解,您基于正版内容制作了相同或相似的设计成品,或是在设计成品中使用正版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正版内容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利仍归属稿定设计及内容提供方。”
(上图为稿定AI的用户操作界面)
秘塔写作猫 使用模式:由用户主动输入题目、大纲、观点等
秘塔写作猫的使用方式是由用户主动输入文字。秘塔写作猫为确保自身不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其要求用户对输入文字内容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原文如下《写作猫用户协议》:“您保证,在使用服务时上传以及输入的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权利及合法权益。同时您同意并承诺,您使用本服务所提供、使用的文本内容已获得了充分、必要且有效的合法许可及授权。”<span yes'; mso-bidi- font-size:10.5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 <span yes'; mso-bidi- font-size:10.5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
其次,秘塔写作猫没有对输出文字的著作权做出规定,仅停留在不限制用户使用权的层面。“对于用户使用本服务生成的文字,秘塔科技不限制用户的使用方式或范围。但是,用户为其生成的文字负责,应合法、合理使用。……我们尊重并保护用户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上图为秘塔写作猫的用户操作界面)
笔者出于好奇心理,想试试如果输入的内容完全不存在或者内容非常荒诞的情况下,AI可以输出什么样的内容。笔者输入“张飞牌水泥”作为题目,并对内容作出了部分规定,让AI自行发挥。结果确实让笔者眼前一亮,完全可以评价为信口开河、胡说八道,因该文章内容与本问题无关,再此就不做展示了。但这也反映出目前AI写作的主要问题——内容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证,所以笔者也建议大家,对AI的输出成果应保持谨慎态度。《写作猫用户协议》中对此也作出了提示性说明:“您确认并知悉,使用本平台服务所生成的内容均由人工智能概率模型生成,秘塔科技对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做任何保证,并且其生成的内容均不代表我们的态度或观点。特别是其中包含的数字、时间等内容,不保证正确,请您自行核实后再进行使用。”
文心一格 使用模式:用户主动加入描述
文心一格是百度依托飞桨、文心大模型的技术创新推出的“AI 作画”首款产品。笔者翻阅了其用户协议,发现更多的是关于文心一格应用本身知识产权的规定,对输出成果的知识产权仅作出概括性描述。《飞桨文心一格用户协议》:“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如评论、个人动态等)的知识识产权归飞桨文心一格或相关权利人所有,用户通过飞桨文心一格产品平台发布的内容(以下统称为“公开发布内容”)经过人工审核通过,一经发布即向公众传播和共享。”“本服务所包含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过百度公司、用户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上图为文心一格的用户操作界面)
目前,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AI平台应对其数据库内的数据(图片、文章)、AI平台的使用者应对其上传的内容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在此笔者便不过多讨论了。但从上述列举的主要AI平台的知识产权声明、用户协议来看,目前国内的AI平台几乎没有对AI输出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仅明确了用户对输出成果的使用权。这样的结果和目前我国法律对AI输出成果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空白有关,具体内容笔者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二、目前我国对AI输出成果著作权问题的态度——以生效判决为例
先说结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确定AI享有著作权,AI的使用者可能会享有输出成果的著作权,但目前司法实务对此并没有统一观点。
第一,AI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主体,《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从中可以看出,AI并非“人类工作者”也并非“人类成立的组织”,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其不具有著作权的主体地位。经笔者检索,(2019)京73民终2030号案中,审判法院认为应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将自然人创作认定为作品的必要条件,否认了AI享有著作权。但其也同时认定AI输出成果不属于作品,针对该观点,笔者将在后文进行论述。
第二,AI的输出成果能否定义为“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作品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1)独创性。笔者认为独创性的本质是创造性,《著作权法》要求作品满足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即使是通过改编、翻拍等方式输出的成果亦可以体现改编者或翻拍者的创造性,而单纯的陈列事实或通用公式等,比如日历、九九乘法表等便不满足创造性条件,不能认定为作品。笔者以“独创性”“著作权”“AI”等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上进行检索,发现在(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案中法院对此作出问题了评价。为方便读者,笔者对该案法官的观点作出简单总结如下:使用者在使用AI的过程中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是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关键,判决明确“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将该过程视为作品的创作过程,而非将AI自动生成作品的时间视为创作过程,通过前述活动呈现的AI输出成果具有独创性。(2)要求具有外在的表现形式。该要素与本文关联不大,笔者进行简要阐述,即《著作权法》对于纯粹的思想或方法不作保护,只保护通过特定表现形式呈现出的作品,要求作品有一定的载体。(3)智力成果。笔者认为,虽然现在AI的功能已经很强大了,但是很难将其评价为一个具有“智力”的个体。智力成果要求创作者进行独立的“思考”,笔者认为在现阶段AI的本质上还是一套算法,运行的是程序员规定的既定路线,其本身不具备“思考”的能力。但是,借鉴(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案的观点,虽然AI自动生成作品的过程不具有“思考”的过程,但是如果使用者对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等在取舍或者排版上进行了取舍和安排,那么该过程应当视为智力劳动的过程,输出的成果应认定为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
在AI平台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前提下,笔者自身是比较认可(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案中的观点的——如果使用者在使用AI的过程中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那么笔者认为应将AI使用者思考输入特定信息的过程定义为创作过程,该类输出成果应当认定为作品,并由使用者享有著作权。笔者认为,以AI不属于“人类工作者”或 “人类成立的组织”,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制主体为理由,将所有的AI输出成果都不认定为作品,属于忽略了使用者在前期的独立创作行为,不利于AI技术的发展和AI领域相关立法工作的推进。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了问题,如果使用者输入的信息不足以体现出个性化选择,针对此种情况AI输出成果的著作权应归属于谁呢?很遗憾,目前笔者并没有检索到相关判决,以下为笔者的个人观点。笔者认为,虽然AI输出成果的时间很短,可能仅仅几秒钟,但我们也不应当忽视其作用,毕竟AI才是最终输出成果的“人”。在现阶段,就像笔者在前文中提到的,AI不具有“创造”能力。因为其可以输出成果的原因本质上是AI开发者对其编辑算法程序的运行以及对其大量的“训练”和“喂养”的结果。以这个角度分析,AI其实扮演的是辅助工具的角色,同铅笔、橡皮等传统工具或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没什么两样。笔者认为,在用户协议中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并且使用者在使用AI的过程中无法提现个性化选择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AI的开发者或所有权人。
三、对未来AI著作权立法领域的展望
目前,我国对于AI著作权领域的立法处于相对滞后、空白状态。笔者认为在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AI的进一步理解,AI输出成果的著作权立法也将会有所发展,笔者在此提出以下期待:
1、制定AI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未来,随着AI技术的发展,人们对AI著作权问题的关注将会越来越高。因此,相关单位应当加快AI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确保AI输出成果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保护AI开发者和使用者的权益。
2、完善AI著作权保护机制
AI的创作作品与人类的创作作品不同,AI本身无法享有著作权,但是AI生成的成品作品却具有著作权。因此,未来应当建立完善的AI著作权保护机制,保护AI生成的成品作品的权益,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于AI生成的成品作品的鉴定和保护。
3、推动AI著作权的国际合作
AI技术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共同关注点,未来应当推动AI著作权的国际合作,建立国际AI著作权保护机制,确保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同时,加强对于AI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的合作,共同推动AI技术的发展。
4、加强AI著作权的教育与宣传
AI著作权保护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未来应当加强对于AI著作权的教育与宣传,提高人们对于AI著作权问题的认知和理解,同时也促进AI技术的健康发展。
总之,未来AI立法领域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AI的知识产权和权益,促进AI技术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本文探讨、分析了AI输出成果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相关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笔者建议AI技术的开发者和使用者,应该在技术开发和使用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犯他人权益,促进AI技术的良性发展,推动AI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融合。
AI技术越发达,创造力和想象力就会变得越有价值,这是AI相对于人类来说所不具备的能力,但是这项技术有可能会逐渐取代以视觉制作为核心技能的美工,以语言书写为核心技能的文案。笔者推测,在未来人机协同式的工作模式将成为常态,以人工智能为辅人类创造为主的新工作形态将会深刻改变传统行业。尽管AI技术可能会取代一批人的工作,但与此同时,它也可能创造出更多的工作。任何一项技术革新都是如此,就像汽车的发明几乎消灭了马车夫这个职业,但是创造出司机这个人数更多的职业。笔者不认为AI技术是祸乱的本源,但它应该有序发展,技术从来都是把双刃剑。
彩蛋:本篇文章由笔者和ChatGPT协作完成。
(2022年8月,美国科罗拉多州举办了艺术博览会,其中一张名为《太空歌剧院》的画作赢得了数字艺术类的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