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BV公司的前身就是臭名昭著的“亮碧思”(DCH)传销公司,该公司又名“诗贝朗( SIBELLACHOLDINGS LIMITED)”或“ FRANCINE太平洋”,用来蒙骗人们加入的产品。
该公司利用大陆与香港两地的法律差异,在大陆诱骗不明真相的人们加入做“代理”或“销售”。在珠三角一带,已有不少群众被骗,遭受财产损失。
11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9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
BelleVentureHolding(HK)Ltd(简称:BV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法人代表黄某。该公司以直销化妆品、护肤品、保健品、红酒等商品为幌子,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交会费的方式,各级会员可获得发展下线的提成以及其下线的销售提成。
BV公司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和销售额分为42级总代理、41级代理商、38级批发商、20级零售商等级别,用具有典型传销特征的计酬制度,引诱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和传播,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传销组织架构,以此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被告人邹某旭为BV公司42级总代理,其通过层层发展形成以被告人付某银、苏某、方某军(41级代理商)、曾某(41级代理商)、李某柯(41级代理商)、刘某萍(41级代理商)、肖某华(41级代理商)、吴某(41级代理商)等8人为骨干的传销组织,长期从境内组织唐某妃、王某静、张某2影等传销人员到香港BV公司参加培训、演讲、分享成功经验或代收会费。经查实,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邹某旭、付某银、苏某、方某军、曾某、李某柯、刘某萍、肖某华、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某、肖某华、吴某、方某军、曾某、李某柯、刘某萍系初犯,所起作用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拟对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