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学堂倒闭【头条】“十倍学堂”后续!被处罚200万!“北京维创”公司法人张晋帆摊上133条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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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学堂”后续!公司被处罚200万!北京维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张晋帆摊上133条限制消费令这两天还有网友才看到“十倍学堂”的维权的信息,也想起诉“北京维创”,那到底起诉有没有用呢?今天刚好有空,小编也来看一下这大半年有多少人起诉“北京维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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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起诉的有232条记录(里面当然也有“北京维创”起诉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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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是“学员”起诉“北京维创”的,虽然结果是胜诉的,但是8888元法院只支持退一半,那么这100万到底执行了多少呢?我们再看天眼查上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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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显示130条“终本案件”,涉及金额为近70万,那么就是说,这么大一个公司,连70万元退款都付不起了(钱到底去了哪里,这又是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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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仍然拒不执行退款,北京维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张晋帆摊上133条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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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号京市监处罚(2021)210号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1-10-29公示日期2021-10-29处罚内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小编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如下: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那么至此北京维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法人张晋帆因为欺骗消费者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制裁,但是这些起诉成功的被骗老百姓的钱何时能退呢?该事件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呢?小编依然对此事保持关注。
央视财经报道:不靠谱的理财培训:注册地点人去楼空 “十倍学堂”员工多数离职

今日说法:什么是“终本”案件?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的是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为什么要“终本”?
主要原因是一些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比如张三欠李四100万,但经过调查,张三无房无车无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法院既不能使案件处于长期未结的状态,又不能放任李四的权利不能实现,于是不得已采取一种折中方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终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对执行案件“终本”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同时,一般还应满足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条件,但对执行法院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执行措施的,可以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什么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依照《规定》第三条,所谓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指的是: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取“终本”方式结案时,一般还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査笔录附卷为凭;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
什么是“财产不能处置”?
依照《规定》第四条,所谓财产不能处置,指的是: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吗?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也并未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终本”后,法院对“老赖”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也会在“终本”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因此,“终本”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老赖”的放纵,在“老赖”履行义务之前,法院会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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