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陶某华、陈某伊、崔某利、宋某英、李某娟等人均经推荐后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尚朋高科”网站以缴纳会员费获取股份,公司上市即可分红、发展团队领取动态奖金等为由,骗取会员财物,具体运营模式是:1、会员层级:经注册就可以成为会员,会员发展不限层级、不限人数,并在会员内部根据下线人数分为主管、经理、总监、顾问、总代等层级,每个层级有五档;2、会员缴费:会员每月需缴纳一定的会员费,直至交满二年;3、抽成获利:会员发展的下线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每个月可从“尚朋高科”领取动态奖金,发展有效团队会员8人以上即可每月领取动态奖金人民币600元,发展人数越多,每月领取的动态奖金越高。
被告人陶某华、陈某伊、崔某利、宋某英、李某娟通过微信发展下线会员,在微信群中宣传“尚朋高科”的相关资料,帮助下线进行注册缴费、督促续费等。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陶某华、陈某伊、崔某利、宋某英、李某娟在“尚朋高科”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抓获时陶某华为总代级别、陈某伊为顾问级别、崔某利为总监级别、李某娟为经理级别、宋某英为主管级别。通过发展会员陶某华获得动态奖金至少33万余元、陈某伊获得动态奖金至少25.9万余元、崔加利获得动态奖金至少7.3万余元、宋铁英获得动态奖金至少4.5万余元、李丽娟获得动态奖金至少2.7万余元。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崔某利、李某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宋某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陶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陶某华、陈某伊、崔某利、宋某英、李某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华、陈某伊、崔某利、宋某英、李某娟结伙以投资项目、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陈某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三、被告人崔某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宋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被告人李某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六、被告人崔某利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陶某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九千元,被告人宋某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陶某华的黑色OPPO手机一部、U盘一只、被告人陈某伊的银色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崔某利的灰色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宋某英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李某娟的玫瑰金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财物(除物证外)由扣押机关按规定返还各被告人。【文:利箭在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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