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街股权”特大传销案二审维持原判!
利箭无数次发文提醒参与者:“华尔街股权”是特大传销骗局,目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内容获悉:
2018年10月左右,“林某”指使被告人盛某在香港注册“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随后“林某”在原“云数贸”、“建业联盟”等传销组织的微信群中宣传“华尔街之路”项目,宣称该项目是扶贫、爱国项目,是一个全民参股的对接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帮助其他企业在全世界进行上市占股,最终实现“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市的项目,购买该公司原始股或优先股能获得高额回报,并免费赠送部分原始股给群内成员,然后以原始股可变优先股提前享受分红为诱饵,鼓励免费获得原始股的会员及以5000元购买获得原始股的会员“拉人头”发展他人参加。
在微信群里面宣传金光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是“华尔街股权”的子公司,下面视频中,大家可以看出这公司曾经是搞云数贸的,云数贸是公安部定型的特大传销。
还记得当初的忽悠吗?请看视频:
具体有“对碰”、“扶贫”、“直推”三种发展模式:一、对碰模式:1、持有原始股者,推荐两人购买,每人5000元,推荐人自己得5500元上交4500元,也就是一碰回本加赚钱500元,推荐人变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1份;2、持有原始股者,推荐两人购买,每人交2250元,推荐人不赚钱直接上交4500元,推荐人变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1份。二、扶贫模式:持有优先股者,拥有公司给予的免费扶贫点位,扶贫点位给予未持股者,直接推荐两人购买,每人交5000元,推荐人得1000元上交9000元,推荐人获得1份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1份。三、直推模式:持有优先股者,推荐一个或者多人购买,每人交5000元,推荐人每推1人得800元上交4200元,多人依次类推,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1份。
为了提高骗局可信度,“林某”建立了“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网站,在境外建立网站平台,交钱购买了股权的人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到自己的股权数量,并定期给优先股成员奖励及分红,宣称是用投股人购买优先股和普通股的钱去投资其他企业产生的利润。
经宣传、推广,交钱加入人员不断增多,“林某”成立董事局、股东局、报单中心、财务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后台客服等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被告人高某峰、汤某贤、吴某英、吴某川、赵某松因前期发展人员多,被“林某”封为“五龙首长”,进入股东局,被告人王某义也是股东局成员,6人各自建立多个微信群,大肆转发“林某”提供的信息,宣传振兴民族,拯救难民,打造中国的华尔街,让人人持股等发展成员,通过“报单中心”将收取的成员资金转入到“财务部门”所公布的银行卡账户,即被告人盛某掌握的大量银行账户中。
被告人盛某负责为整个“华尔街之路”项目收取资金、向境外转款、向参与人发放股权分红、发展会员以及报单奖励。被告人陈某园在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盛某的安排帮其转账;被告人董某春、赵某在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由被告人董某春帮被告人盛某租用收款银行卡、提供收款的POS机,并与被告人赵某根据被告人盛某的安排帮其转账。发展会员所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林某”指定的银行卡,少部分按“林某”指示,作为骨干会员的奖励分红,转入会员提供的银行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峰、汤某贤、盛某、吴某英、吴某川、王某义、赵某松结伙以推销股权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份额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汤某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盛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某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某园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董某春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盛某非法所得款6万元,被告人盛某亲属代为退缴的非法所得款95万元,被告人赵某松亲属代为退缴的非法所得款53.6万元,均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峰非法所得款1513899.63元,被告人汤某贤非法所得款1231882.69元,被告人吴某英非法所得款247349.81元,被告人吴某川非法所得款254599.21元,被告人王某义非法所得款668599.94元,上缴国库。
汤某贤上诉称自己没有犯罪故意,一审认定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
吴某英上诉称自己没有建群,没有进行宣传,收入最低,所以不是主犯,原审量刑过重。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吴旭英下线人数不当,吴旭英系从犯,请求改判三年有期徒刑。
吴某川上诉称自己犯罪所得较少,不是主犯,原审量刑过重。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吴明川发展下线人数错误,原审量刑过重。
王某义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鉴定意见有误,量刑过重。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王某义下线人数不正确,王某义是从犯,原审量刑过重。
赵某松上诉称自己有自首情节,鉴定数据不准确,认罪认罚且退缴违法所得,原审量刑过重。辩护人辩称赵劲松不属于情节严重,有自首情节。
董某春上诉称自己只应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且为从犯,请求从轻改判。辩护人辩称董伟春没有犯罪故意,应减轻处罚。
赵某上诉称自己是从犯,且认罪认罚,原审量刑过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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