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难辨真伪的“影视投资”&本以为靠谱稳妥的电影投资,竟是镜花水月,骗局一场……

fffmCQ.jpg

无骗寄语


坚持天下无骗是一种信念。我们也期待没有骗局存在,但现实与我们的期望却相反,骗局几乎是无处不在的,你虽不一定随时随地看见它,但是骗局却无时无刻都在发生着。当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识破骗子们行骗的伎俩,骗子们就会失去生存的空间,这样我们距离一个完全诚信社会就又近了一步。防范骗局,你我同行,愿天下无骗!


好莱坞大片,老同学牵线,本以为靠谱稳妥的电影投资,到头来,却是镜花水月,骗局一场。2017年1月,某电影公司前员工郑某某,虚构某好莱坞大片经济权益转让协议,诈骗其同学袁某510万元。近日,经徐汇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当时觉得这个投资项目肯定要亏钱,就动了歪脑筋”郑某某本是A电影公司的员工,日常负责电影版权的相关业务。袁某与郑某某是初中同学,此前,郑某某经常会介绍些项目交由袁某做生意。2016年年底,袁某经郑某某介绍了解到,A公司的手上有某一好莱坞大片2%的经济权益要转让,“但当时我这边只想要1%的经济权益,郑某某就说她会找人买另外1%的经济权益,让我先行签协议”,于是,2017年1月5日,袁某以其经营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购买2%电影经济权益的协议,并交付了首付款。后来,由于郑某某找的另外购买1%经济权益的下家始终也没有着落,袁某难以支付其剩余的尾款,无奈之下,只能与A公司解除协议,拿回首付款。“之后,我们A公司就把这个电影2%的经济权益转让给B公司了。但当时,袁某坚持要投资这个电影,我觉得这个项目肯定要亏,就动了歪脑筋。”据郑某某供述,其当时便想将这笔投资款据为己有,然后欺骗袁某“投资款亏掉了”。随后,她一面对袁某谎称有家C公司从B公司受让了1%的电影经济权益,让袁某从C公司购买电影的经济权益,并虚构了C公司从B公司受让经济权益的合同,一面借用C公司的名义,与袁某签订了经济权益转让协议。就这样,袁某原本以为打给C公司的电影投资款实则流向了其老同学郑某某的腰包。【判例】难辨真伪的“影视投资”&本以为靠谱稳妥的电影投资,竟是镜花水月,骗局一场……插图
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虚假合同终酿大祸据郑某某交代,由于其在A公司内负责电影版权业务,所有电影版权的投资协议均会经过其手,因而当时,她便将A、B公司间真实的转让协议交由某设计公司,让其将协议上B公司的印章,PS到她虚构的B、C经济权益转让合同上,并编造理由向C公司借到了公章,从而伪造了这份B、C公司间的假合同。该设计公司负责PS的工作人员回忆称,“我问郑某某派何用处,她告诉我因协议原本的章不清晰,现在年底了,再去补怕影响合同有效期,所以让我PS一下,我看合同上都是与郑某某业务有关系的,所以我就同意帮忙了。”因郑某某与袁某签订协议前,将这份虚构的、盖有公章的B、C公司双方经济权益转让协议复印件一并交由了袁某,袁某始终未曾对此事有过怀疑。直至2020年10月,袁某发现电影上映后,自己经营的公司并未收到任何收益,郑某某声称“电影票房不好,投资款都亏光了”,却也迟迟拿不出电影结算表,才感觉事出蹊跷,遂向警方报案。【判例】难辨真伪的“影视投资”&本以为靠谱稳妥的电影投资,竟是镜花水月,骗局一场……插图1
检察官说法【判例】难辨真伪的“影视投资”&本以为靠谱稳妥的电影投资,竟是镜花水月,骗局一场……插图2
本案中,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C公司受让电影经济权益的事实,诱骗袁某代表其实际经营的被害公司签订电影经济权益购买合同,并借此骗取合同款5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其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近年来,影视业蓬勃发展,影视投资也愈发火热,然而因其收益无法预测,往往会成为不法分子借以行骗的重灾区。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切勿盲目相信所谓的“老同学”“老朋友”等,一定要直接联系签约公司,谨慎核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并面对面地与签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直接签订合同,以防上当受骗。同时,检察官在此也想提醒大家,财富应该要靠勤劳的双手去创造,切莫为了一时之利,忘却了求财之道的分寸与底线,天网恢恢,终疏而不漏。稿件来源|第三检察部 孙伟

             文章来源:第三检察部,特此鸣谢!

免责申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反馈我们。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天下蕪骗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与炒币网无关。炒币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不对文章观点负责。 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资讯仅供参阅,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