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奥堂”涉嫌传销活动被地方市监局预警,曾被两地法院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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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微信公众号“铜陵市场监管”发布题为《打击传销警示提醒》一文,文中显示,近日,有关部门在核查群众举报时发现“藏奥堂”精华浴足液的代理经销模式在我市有涉嫌传销活动的迹象。
截图来自:铜陵市场监管官方微信公众号


藏奥堂公司宣称的奖金制度如下:
加盟连锁店+代理制


第一是:零售利润,首先给公司打款8280元(入门费),公司给你批发90产品浴足液,每盒批发价92元,然后你卖全国统一零售价133一盒,卖完90盒产品是11970元减去8280元你就净利润3690这是你挣的利润……


第二是:批发的利润,公司给的奖金制度:一是:量奖720(人头费) 二是:层奖3000(复式计酬)三是:辅导奖86(复式计酬)。公司代理商,可以为公司批发产品,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双区运作,二二复制,找到第一个代理商也就是你的朋友,放在你的左区,也就是《A区》这是公司的硬性规定。找到第二个代理商的时候放在你的右区,也就是你的《B区》同学,量奖分大小区,大区是你找的第一个人左区,小区是右区,当右区新增进一个同学时你就会拿到一个量奖的720元(人头费)。你找的朋友和同学也就是左右区他们也同样找到两个代理商,双区复制下去,你拿的量奖是倍增越拿越多……第二个是层奖!层奖是左右区都有业绩,而且形成层就拿3000元(团队计酬),层奖永不封顶,无限层拿,而且每层只能拿一次。第三个是辅导奖!辅导奖是你拿你直推的量奖的86元(复式计酬),不分左右区。只要是你直推的无论放在那个位置,你的直推每天挣一个720就有你86元,一天挣十个720就有你十个86元……也就是说一年这样层层复制下去……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以上的奖金制度具有拉人头、交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构成传销行为,已函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一家名为山东藏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被两地法院因涉嫌传销冻结账户。据企查查显示,山东藏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葛相宇担任法人。2021年7月14日,山东藏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2022年3月11日,该公司注销。


“藏奥堂”涉嫌传销活动被地方市监局预警,曾被两地法院冻结账户!插图


此外,2019年12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题为《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诉前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简称:《政裁定书》)。


据《政裁定书》显示,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该局在调查传销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为防止传销违法资金转移或隐匿,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哈吉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藏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藏奥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藏奥堂科技有限公司、葛相宇、隋传吉、隋艳青、张毅、李玉、徐燕、吴鹏飞、栾春、吴鹏远、李长英、刘京泉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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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哈吉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藏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藏奥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藏奥堂科技有限公司、葛相宇、隋传吉、隋艳青、张毅、李玉、徐燕、吴鹏飞、栾春、吴鹏远、李长英、刘京泉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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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题为《山东藏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简称:《一审行政裁定书》)。


据《一审行政裁定书》显示,山东藏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牡丹市监市规处字【2021】0089号《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和理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原告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并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牡丹市监市规处字【2021】0089号《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予以行政处罚。《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给原告。


但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合法,无管辖权,处罚主体错误,原告的经营方式不具备传销的特征,不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另外,被告违法所得计算依据不充分、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相关账户不合法,司法查询不合规,程序不合法,被告的该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山东藏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北青网健康提醒广大消费者,从事传销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


本文来自: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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