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浪淘优品”APP自称当地重点项目:拉人头,分享赚钱或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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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舆情观察网接到网友反映一款名为“浪淘优品”APP平台宣传拉人头就能赚钱,有团队还能有各种提点,此外,该平台宣传获得当地政府支持。对此,我们一探究竟。

预选互联网重点项目?

据相关代理商宣称,浪淘优品是浪淘(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研发的APP产品,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位于美丽的港城烟台,由烟台中弘投资有限公司与睿虎(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投资。

此外,代理商还称,“浪淘优选”已被预选为芝罘区互联网重点项目,被烟台市芝罘区政府招商落地,获得当地市区政府的全方位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浪淘优品吸引了全国2000多家供应链,同时也吸引了百万社团入场携手合作创业,平台投入1000万运营,预计数据200万消费客户,2022年预计创收2亿,新气象新模式新政策,2022年3月正式开启全国招商会。

据企查查显示,浪淘(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睿虎(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持股65%,烟台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5%,于洪伟担任法人。

值得注意的是,睿虎(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1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烟台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0%。而烟台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4日,法人任永安则是被执行人、有限制高消费、股权冻结等失信记录。

拉人头、分享可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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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还注意到,“浪淘优选”晋升制度一共分为5层。
1、黄金V1收益∶团队所有新增业绩0.8%;获直属育成V1团队新增业绩0.2%,
晋升机制∶直接分享五个会员,团队业绩达成5万晋升黄金V1;
扶持政策公测后2月内上V1奖励588元现金。
2、铂金V2收益∶团队所有新增业绩1%;获直属育成V2团队新增业绩0.5%。
晋升机制∶十代内大小区各培养一个V1,晋升铂金V2;
扶持政策公测后2月内上V2奖励888元现金。
3、钻石V3收益∶团队所有新增业绩1.1%;获直属育成V3团队新增业绩0.6%;获间属育成V3团队新增业绩0.3;
晋升机制∶十代内大小区各培养一个V2,晋升钻石V3;
扶持政策公测后2月内上V3奖励18888元现金。
4、王者V4收益:团队所有新增业绩1.5%;获直属育成V4团队新增业绩0.7%;获间属育成V4团队新增业绩0.3%。
晋升机制∶十代内大小区各培养一个V3,晋升王者V4;
扶持政策公测后2月内上V4奖励48888元现金。
5、荣耀V5收益:团队所有新增业绩2%;获直属育成V5团队新增业绩0.8%;获间属育成V5团队新增业绩0.2%。
晋升机制∶十代内大小区各培养一个V4,晋升荣耀V5;
扶持政策公测后2月内上V5奖励258888元现金+宝马3系轿车一辆。
山东“浪淘优品”APP自称当地重点项目:拉人头,分享赚钱或涉嫌传销插图1

此外,加入浪淘优品APP体系后就可以开始做市场拉人头赚钱,直推拉人奖励,在浪淘优品APP购买常规商品时,还能获取20%-200%的奖励,号称贝壳,该奖励以每天千分之五进行释放,能过查看该项目的宣传海报时发现,该企业明确的备注了10贝壳等于1人民币,这简直就是在十足的消费返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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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代理商跟本网透露:“客户购买产品会得到产品价格的20%到200%的贝壳,做团队的话肯定会去购买200%返利的产品,也就是购买100元产品客户得到100元产品+返还给客户2000贝壳,分两百天释放,每天释放1块钱。此外,针对这个全返模式我们又设置了一个创客专区,每个人在浪淘实名认证需要付1.4~1.8元实名认证费,实名认证完会送500元创业基金,这个500元创业基金是锁仓的,通过推荐客户购买创客专区的产品来完成释放,第一单释放20%=100元,第二单释放20%=100元,第三单释放60%=300元(创客专区每件产品都是500元一份的创客大礼包大概预计20套左右产品),购买创客大礼包的用户会得到1000淘票,1淘票=1RMB,淘票提现需要配合淘值,1淘票+1淘值=1RMB,这样来释放,淘值释放通过做创客专区的任务来获得,通过这样做任务,两倍返利能够释放的快一点。”

对此,据反传人士表示:“浪淘优品APP为了让更多的人员人参与,还出具的额外奖励,比如说拉人参与在到黄金级别奖励588元,当达到荣耀级别后更是可以获取258888元奖励,拉的人头越多,被动收益就越高,以充值人拉人、团队计酬方式发展市场,人数越多、流水越大,相应的级别越高,所获得的奖励越多,公司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已涉嫌传销。”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5条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换言之,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讲,司法解释认为,单纯的团队计酬,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当团队计酬转化为“拉人头”模式的发展人员数量计算报酬,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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