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梦笙的前世今生:血液中涌动着“森米基因”,曾因违反《广告法》遭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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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肥胖人口规模超2.5亿人,肥胖人群规模的发展,以及由肥胖引起的健康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随着体重健康问题愈发受到人们的重视,各种各样的“减重套餐”开始在微商们的推波助澜之下火遍了不少人朋友圈,比如“梦笙”旗下的多款产品。
 
梦笙究竟是一家怎样的微商品牌?梦笙和森米是什么关系?相关产品被宣传具有何种功效?能让一级经销商年收入在10万元到100万元的梦笙奖金制度该如何解读?联创门槛高达1500万元的说法是否有据可依?创始人梅媛媛名下的上海梦笙贸易中心(有限合伙)为何会遭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梦笙经销商的代理门槛为何一再下调?
 

回顾梦笙的前世今生:血液中涌动着“森米基因”,曾因违反《广告法》遭到处罚插图公司背景,“三家分森”

据公众号“梦笙 异业联盟”介绍,梦笙是中国内调瘦身高端品牌,倡导不节食健康的瘦身方式,从根本上提高身体代谢解决肥胖问题,全程营养师二对一专业指导,不运动、不节食、不反弹,一疗程42天可瘦10至20斤,减脂肪不减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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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且不论梦笙减肥产品是否具有减肥功效,光是“不反弹”这三个字就已经存在问题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中,就曾明确指出“不反弹”属于“常见的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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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微商品牌梦笙隶属于上海梦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股东有吴安琼、吴小娟,虽然工商信息上白纸黑字地写的都是姓吴的,不过相关资料却言之凿凿地声称梦笙品牌的创始人是一个英文名叫“MAY”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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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章《2020第十六届胡润至尚优品颁奖盛典花絮》显示,梦笙品牌创始人兼董事长是在姓氏的发音上与“MAY”尤为接近的梅媛媛。通过上下图片对照来看,“MAY”就是梅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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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胡润百富”)
 
在2020年1月13日举行的第十六届胡润至尚优品颁奖盛典上,除了梅媛媛,梦笙品牌的多位“联合创始人”也都出席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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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胡润百富”)
 
下面再说回梦笙公司本身,据上海梦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公示的2019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缴资本为0元,参保员工为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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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该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被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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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眼下,梦笙的官网(mengsheng.pro)也已经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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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迄今为止,梦笙微商旗下已有多款产品推向市场,据公开资料显示,梦笙产品包含体重管理系列和生理管理系列,体重管理系列以酵素、代餐(果蔬粥/奶昔)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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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管理系列又可以分为皮肤管理和健康管理,第一类皮肤管理:以多莓饮、美白粉、抗糖饮等产品为主,帮助用户美白、抗敏、抗衰老。第二类健康管理:以小红瓶、护肝饮、益生菌、男神粉、辣妈粉为主,帮助客户内调身体。不过梦笙旗下最为出名的还是当属酵素、果蔬粥、奶昔这几款主打功能为减肥瘦身的产品,而这三款产品也常常被合称为“梦笙减肥套餐”。有意思的是,这种宣传套路与营销方式也与梦笙的前身——“森米”可谓如出一辙。
 
甚至还有一些推广梦笙的公众号直言称“梦笙就是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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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当然有据可依,调查发现,在淘宝上就有一家名为“森米联创梅媛媛自营店”的店铺。森米和梦笙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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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米,早在2019年6月,头条资讯平台就曾在题为《酵素热风潮下的投诉聚集地,从三无产品发家的森米酵素因何名利双收?》的报道中对之进行过曝光,此处不多赘述。
 
在这篇报道发布后不久,森米公司就身陷舆论漩涡难以自拔,并在不久之后逐步销声匿迹。2019年6月26日,广州森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7月3日,广州森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销;10月14日,广州森米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销。随着创始人消失、相关公司接连注销等场面的依次出现,当时,在不少人看来,自称“中国瘦身内调领导品牌”、广州最大微商公司的所谓“森米集团”似乎将就此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森米倒台了之后,梦笙、和浠、千漾这三个品牌作为它的“分身”,开始在国内的微商领域里活跃了起来。古有“三家分晋”,今有“三家分森”。虽说龙生九子各有不同,但常言道:“有其父必有其子”,血液中流动着森米遗传基因的梦笙、和浠、千漾的销售套路以及奖金制度,可以说是和之前的森米几乎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这一点,我们将在下篇报道中深入对比与解读。
 
眼下,在腾讯灵鲲金融风险监管平台上,有关梦笙、和浠、千漾的关键词,倒是没有相关举报信息出现,不过“森米酵素”这个关键词却已经被标记了5477次,虽然标记类型是“暂未发现定性的相关报道”,不过主要标签有“发展下线拉人头”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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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梦笙的前世今生:血液中涌动着“森米基因”,曾因违反《广告法》遭到处罚插图旗下产品,功效神奇

经过调查,头条资讯平台发现梦笙旗下的多款产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仅是普通食品。在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时,梦笙的经销商也明确表示相关产品不是保健品,只是食品。
 
然而,在一些宣传材料的宣传下,梦笙旗下的不少产品都被标注出具有减肥瘦身的功效,比如“胶原蛋白酵素”、“胶原蛋白棒”的“减脂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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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玻尿酸奶昔”的“有效减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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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但在互联网上,为了佐证有关产品具有减肥功效,各种通过梦笙产品实现瘦身减重目标的案例却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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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这些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除了被宣传具有减肥功效外,更有甚者,梦笙旗下的另外一些产品还被宣传具有“改善便秘、预防高血压、增强免疫力”等治病和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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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公众号“梦笙内调专家”和“梦笙助你遇见最好的自己”)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梦笙的这些宣传手段,显然也是被明令禁止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回顾梦笙的前世今生:血液中涌动着“森米基因”,曾因违反《广告法》遭到处罚插图违规宣传,终遭处罚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层见叠出的虚假宣传行为最终为梦笙招致来了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不过处罚的对象并非上海梦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是品牌创始人梅媛媛名下的上海梦笙贸易中心(有限合伙)。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0年8月28日,该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遭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罚款4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据相关处罚决定书披露,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0日和2020年2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梦笙品牌官方”上的页面宣传涉嫌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食品销售的公司;2019年7月29日,当事人应上海梦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微信公众号“梦笙品牌官方”上销售名称为“鱼籽胶原蛋白发酵蔬果饮品(芒果味)”的商品。在销售上述商品时,在其产品宣传页面上发布了“减脂瘦身”“增强免疫力”“排毒”“细胞复活”“净化血液”等宣传内容。经查,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无任何依据予以证明。网页宣传内容由上海梦笙贸易中心(有限合伙)制作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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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对于其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具有实质性影响,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构成了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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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篇报道中,我们简单地了解到了梦笙的前世今生,以及相关产品在宣传方面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在下篇报道中,我们将把视线的焦点聚焦在梦笙的奖金制度上,请继续关注头条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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