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参与“云数贸原始股”获利几十万?山东3名“60”后女子获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慈检刑诉〔20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王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山东省发生疫情,本院于2022年5月6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因山东省疫情好转,本院于2022年7月5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瑶、检察官助理胡贻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荣云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雁、被告人侯素芹及其指定辩护人朱建军、被告人王娟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德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3日,宋密秋(已判决)安排妹夫赵亮(已判决)在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了深圳云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数贸公司),云数贸公司系传销组织(已判决),至2014年4月14日,云数贸公司所使用的云商联盟管理系统网站共注册会员账号数1270111个,会员有个人商户、企业认证商户、云商商户三个级别,位于会员关系网络顶点的会员为“company”,其发展下线会员账号数量共计1269851个,发展下线层级数达480层。
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王娟在云数贸公司及上线会员的组织领导下,通过面对面、QQ群、微信群等途径虚假宣传并为下线会员提供找回会员号密码、提供报单币帮助报单、配送或销售云数贸产品等服务,发展新会员进行传销活动,三名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所处层级、级别、发展下线会员数量等情况分述如下:
(一)2013年1月,被告人侯荣云经郁某(已判决)宣传云数贸后注册成为云数贸会员,并直接发展高某、王连花、侯素芹等人加入云数贸传销,其使用尾号5517农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传销资金的接收、流转。
被告人侯荣云注册的会员账号为×××88,级别为云商商户,所处层级为16层,截至2014年4月14日,其下线层级数达116层,下线会员账号数达224708个。侯荣云在传销活动中获利约人民币80万元。
(二)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侯素芹经侯荣云宣传云数贸后注册成为云数贸会员,并向他人宣传云数贸和发展会员,并使用尾号3718农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传销资金的接收、流转。
被告人侯素芹注册的会员账号为×××99,级别为企业商户,所处层级为19层,截至2014年4月14日,其下线层级数达113层,下线会员账号数达151702个。侯素芹在传销活动中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三)2013年11月,被告人王娟经郁某宣传云数贸后注册成为云数贸会员,并直接发展王丽云、刘晓静、朱文章等人加入云数贸传销,其使用尾号为8915农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传销资金的接收、流转。
被告人王娟注册的会员账号为×××30,级别为企业商户,所处层级为24层,截至2014年4月14日,其下线层级数达138层,下线会员账号数达32690个。王娟在传销活动中获利约人民币1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材料、云数贸会员结构业绩图、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后台数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郁某、高某、杜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王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王娟组织、领导以销售“云数贸”公司原始股票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从犯,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公诉机关提出了对被告人侯荣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视社区矫正评估等情况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侯素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视社区矫正评估等情况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视社区矫正评估等情况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王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李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侯荣云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根据社区调查评估结果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朱建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侯素芹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人陈德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娟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愿意继续退缴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主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洛边防检查站投案。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王娟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小区家中被抓获到案。
再查明,本院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慈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对侯荣云6228×**×5517农行卡中冻结的人民币36.6564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案发后,被告人侯荣云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王娟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侯素芹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本院认为,云数贸公司系以销售云数贸公司原始股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云数贸会员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依法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云数贸公司在传销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王娟在云数贸传销活动中积极宣传云数贸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会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王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王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案各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侯荣云、侯素芹、王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三被告人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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