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海涛代言“网利宝”被诉后续:平台爆雷其退102万元服务费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湖南卫视主持人杜海涛曾为网络投资平台“网利宝”拍摄数段视频广告,杜海涛粉丝穆先生观看广告后参与投资。后“网利宝”爆雷,杜海涛也因此被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记者了解到,此前,杜海涛曾公开否认直接与“网利宝”签订代言合同,并在相关部门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时,配合退回了他收到的102万元服务费。此案一审法院认定杜海涛代言“网利宝”,但认为穆先生无证据证明杜海涛应赔偿损失。2022年底,穆先生一审败诉,其称现已提起上诉。
粉丝观看杜海涛广告后投资
2018年,26岁的山东男子穆先生在多个视频平台看到,湖南卫视主持人杜海涛给网络投资平台“网利宝”录制的多则视频广告。视频中,杜海涛说着“投资网利宝、躺着也赚钱”等广告词。
穆先生此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从小就看杜海涛主持的节目,“因为杜海涛这个视频,我认为他代言了‘网利宝’,才觉得‘网利宝’可靠并进行了投资——如果不是杜海涛,我根本不会投这笔钱进去。”穆先生称,他共出资46381.80元投资“网利宝”。
公开资料显示,“网利宝”是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利公司)旗下在线理财平台,于2014年9月上线。成立之初“网利宝”发展迅速。
据媒体报道,2019年5月17日,“网利宝”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而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15日,“网利宝”累计成交金额高达259.7亿元,借贷余额30.3亿元,逾期项目数及逾期金额均为0;截至2019年4月30日,“网利宝”出借人数量40421人。
“网利宝”爆雷后,很多投资者都无法拿回投资资金,有投资者认为杜海涛是网利宝的代言人,试图寻找杜海涛索赔。2020年7月11日,杜海涛工作室发布声明称,“网利宝”曾在2018年通过广告代理商与其进行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合作前其审核了相关经营资质还注册使用过产品,广告合作早已结束,未再发布过此产品信息。
杜海涛配合清退工作退款102万
相关案件材料显示,2018年初,案外人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艺人拍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合作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乙方艺人杜海涛配合甲方的植入需求,拍摄《快乐大本营》创意中插11条,服务费用总额为291.2万元,其中3条每条34万元。2018年4月17日,甲方给乙方转账3条的服务费102万元。
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了《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要求自即日起,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尽快联系该单位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
杜海涛确认其在2018年为网利公司拍摄过多条创意中插,实际播出创意中插为3条。2021年4月,杜海涛以转账的方式将102万元转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银行账户。
2021年1月18日,穆先生通过网络问政举报关于杜海涛在芒果TV代言“网利宝”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的问题。当年2月9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网利宝”广告主已被公安机关调查,经核查,芒果TV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将“网利宝”所有广告自动全部下线。根据《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局决定对杜海涛在芒果TV代言“网利宝”广告的行为不予立案。关于要求“网利宝”广告代言人杜海涛赔偿损失的问题,穆先生可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后,穆先生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有诉求被驳回。
穆先生又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杜海涛赔偿他的损失46381.80元,以及投资收益暂计12888元。2022年1月24日,法院受理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认定杜海涛系代言人但无需赔偿
穆先生在起诉理由中提到,杜海涛代言“网利宝”,他出于对杜海涛的信任及广告宣扬的观点出资46381.80元投资。网利公司不具有经营杜海涛推荐的网上投资理财业务的资质。这充分说明杜海涛没有履行充分审查的义务,可以推定杜海涛明知“网利宝”是虚假广告。穆先生称,此案一审开庭时杜海涛并未出庭,由其委托律师出庭。
杜海涛方面辩称,其并未直接签订过“网利宝”代言合同,不是“网利宝”的广告代言人。在签约之前,审查了“网利宝”及其经营主体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现场考察。在创意中插视频中,明确提示了投资风险,尽到了审慎义务。杜海涛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广告虚假,穆先生要求杜海涛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杜海涛是“网利宝”的广告代言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只需对广告主应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杜海涛已经将收取的中插费用交给前述刑事案件的主办机关,并未获取任何利益。
一审法院指出,此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为杜海涛是否为“网利宝”平台的广告代言人,其二为杜海涛是否应当对穆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见,并不要求必须签订广告代言合同。杜海涛时任《快乐大本营》节目主持人,在该节目的受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杜海涛在广告中均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网利宝”平台作了推荐,应认定其在已经播放的广告中为“网利宝”平台的广告代言人而非广告表演。
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除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网利宝”平台提供的服务并未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杜海涛在拍摄涉案广告时,进行了相关调查,应当认定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播放的“网利宝”广告中也标注了“理财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字样。据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应用软件服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杜海涛并非金融或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要求其甄别“网利宝”平台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网利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实属苛求。
此外,穆先生主张的损失金额与其提供的交易流水显示的金额并不一致。另穆先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清退工作完成前,其具体损失尚不确定。
2022年10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穆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穆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收到一审的判决材料,并已提交了上诉材料。上诉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请求判令赔偿他的损失以及暂计收益损失。
来源 | 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