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担任服务器运维管理人员「安某」,利用其负责维护搜索服务器的工作便利,超越权限,以技术手段在百度公司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资源获取比特币、门罗等虚拟货币,后将部分虚拟货币出售并获利人民币 10 万元。
2018 年 1 月至 7 月期间, 在百度担任服务器运维管理人员「安某」,利用其负责维护搜索服务器的工作便利,超越权限,以技术手段在百度公司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资源获取比特币、门罗等虚拟货币,后将部分虚拟货币出售并获利人民币 10 万元。
据安某交代,2018 年 4 月至今,其使用公司发给其的苹果电脑上的 iterm 软件操作可以控制所有服务器的中控机,然后通过中控机上传挖矿脚本,并通过 iterm 软件发出批量下载指令,让 200 余台服务器下载了挖矿脚本。挖矿脚本可以把百度公司的运算资源上传到哈希网站,哈希网站通过其上传的运算资源挖取门罗币,最后根据其上传运算资源的多少,以比特币的方式向其结算。其从哈希网站将比特币提现到 otcbtc.com 网站,随后通过这个网站将比特币卖了约 10 万元人民币。目前在哈希网站的钱包里,其还存有约 1.44 个比特币,在 otcbtc.com 网站里还存有大概 1.5 个比特币。
2018 年 7 月 18 日,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过程。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安某退缴人民币 11.1 万元,现扣押在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安某虽对其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其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对其实施的作案过程均能如实交代,故应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同时结合其能退缴涉案违法所得,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安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元,其中人民币十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中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折抵罚金。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TOKEN 密钥一个,发还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苹果牌 4S 手机一部、苹果牌 6 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安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