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监管要求尚未落地,但近期国内各大NFT平台已迎来一波“自纠自查”的热潮,如某知名社交工具不为NFT销售提供公众号小程序等服务支持,又如某大厂牵头成立数字藏品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欣欣向荣合规发展的同时,业内仍不乏野蛮生长的高风险场景。对于缺少推广渠道的IP方而言,参与国内NFT行业的发展无疑极具诱惑力,但引发的担忧便是,部分高风险NFT平台存在的刑法风险是否会牵扯到IP方自身?本文旨在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以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铸造NFT的过程中,IP方存在哪些行为?
依据笔者的理解,NFT的结构可一分为二:一是底层代码,二是表层视频、图片、音乐等。所谓上链,是指底层代码上链,而为赋予艺术价值,底层代码需要与IP方所持有的各类视频、图片、音乐著作权结合,形成数字藏品并向用户销售、赠与。
因此,在NFT平台的业务逻辑中,IP方所做的,是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特定类型作品向NFT平台授权并铸造NFT且销售、分成的行为。
IP方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笔者此前文章提及过NFT平台提供二次交易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如存在二级市场的NFT平台铸造NFT并销售的行为被当作“代币发行融资”的,该平台将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罪名,我们以该等罪名为基础,分析IP方帮助行为存在的风险。
如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IP方为铸造NFT提供内容的行为实质是为NFT平台搭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产品提供帮助,二者在客观层面成立共同犯罪。
当然,不是对犯罪结果起到促进作用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卖菜刀的商户岂不成了高危行业。IP方因其帮助行为入罪须建立在其充分知晓合作的NFT平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上。
具体到非法集资行为来说,如IP方知晓合作的NFT平台经营模式存在二级市场,在售数字藏品存在宣传或暗示升值空间的,我们可以认定IP方提供内容铸造用于非法集资的数字藏品行径存在犯罪故意,IP方可能会因此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共犯,IP方因此获取的分成收益将作为非法集资的违法所得处理。
需要指出,NFT平台涉嫌不同罪名的,判断IP方入罪风险的主客观标准相差甚远。如侵犯著作权罪应当重点审查著作权归属及IP方是否存在合理误解;非法经营罪需要从客观证据推断IP方有无知晓平台非法经营模式的可能性;诈骗罪应当关注IP方是否知晓做市商、后门等价格欺诈手段的存在等。
IP方应当如何规避风险?
要求IP方确保或实质性判断NFT平台的经营模式没有越界显然不是刑法应当赋予商事主体的义务,但是,在合作过程中,IP方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举个例子,如平台组织的二级市场须加入其社群,并通过点击特定链接才能看到的,IP方对此可以说不知晓。如若NFT平台的APP或网站首页便显示寄售平台链接的,IP方对此应当知晓。
诸如此类的要点都是IP方规避公法风险的关键,笔者从合规的角度为IP方简要整理了几项规避风险的思路,具体如下:
1、修订授权协议
授权协议是判断IP方主客观层面的重要书证,合作内容等条款会影响IP方的公法责任,示例:部分授权协议会涵盖二次销售的分成内容,根据表述,该等内容可能将致使IP方知晓NFT平台可能存在二次销售的经营模式。
2、关注NFT平台的公开内容
包括网址、APP、公众号等途径在内的NFT平台公开内容是实务中办案机关推定IP方应当知晓的平台经营模式,IP方有责任确定该等内容合乎法律规定,且与NFT平台作出的承诺一致。
3、由平台方为其行为背书
IP方可以要求平台方作出不存在做市商、平台后门、二级市场等可能违反监管或法律红线内容的书面承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些承诺可以构成IP方没有犯罪故意的证据支撑。
4、与规范的NFT平台合作
数字藏品的一次销售与法律红线相距甚远,笔者建议IP方与拥有经营证照(拍卖、ICP经营许可等)、完成区块链服务备案并没有致力于炒作数字藏品的NFT平台开展合作,有较强合规意识的平台才能经过大浪淘沙的磨砺。
5、保存证据
刑事案件的证据多用于指控犯罪,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实务中不被办案机关收集是常态,因此,笔者建议IP方应当通过截图甚至公证的形式有选择性地保留其与平台方的沟通记录、授权协议甚至包括平台部分界面,以备不时之需。
All Last
对于IP方来说,艺术品数字化是宣传与盈利并重的利好做法,但是,我们也同时应当防范部分数字藏品金融属性的出现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在我国开展创新业务,笔者建议走得稍慢一点,走得更稳妥一些。
作者:王征驰律师(联系邮箱:wang.zhengchi@dentons.cn) 声明:本文为NFT中文社区原创作品,内容仅代表作者立场,且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谨慎对待,如素材有侵权,请联系官方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