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评|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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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该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写的“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从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脱颖而出,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案评|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有何意义?

o1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2日,闫向东、李敏、岑升方、孙飞至上海市静安区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要求布兰登·斯密特解锁被冻结的天空币账户,其间闫向东、李敏等人对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有过殴打行为和威胁言行,后布兰登·斯密特、李圣艳被迫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o2审法院观点

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

第二,系争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案评|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有何意义?

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生成机制为:通过“矿工”“挖矿”生成,“挖矿”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赏。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

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案评|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有何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o3 链法案评

关于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链法律师团队曾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代理了一起涉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该案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

案评|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有何意义?

法院在裁判时,引用了《民法总则》中我国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此外,对于比特币财产属性从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即:

  • 获得比特币的过程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价值性
  • 比特币总量恒定2100万个——稀缺性
  • 比特币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而上海的这起涉比特币案例,虽然不是最早,但令人欣慰的是这一案例能入选由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优秀案例,某种程度上这也意味着,该案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对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等内容,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认可,其典型性和指导性,也将会对全国法院系统在未来的涉比特币案件审判实践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评|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有何意义?

所以其实现在比特币已经越来越合规化,在未来它价值会越来越高,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去拥有属于自己的比特币,而挖矿就是最低成本获取比特币的方式没有之一,特别是现在云算力挖矿的出现,降低了挖矿门槛,不需要自己买矿机,一部手机就可以参与到其中来,操作简单,随时提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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